西安工程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高我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和治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西安工程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规合法;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内容包括:
1. 学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会议及文件精神的意见和措施;
2. 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订、调整,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3. 学校党的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决定;
4. 学校办学规模、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学位点设置和调整、专业设置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等重大事项;
5. 学校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止;
6. 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撤销和岗位设置;
7. 职称评审、职务聘用、工资待遇、医疗、住房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 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
9.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10. 学校稳定安全工作、保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政策;
11. 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12. 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含合作办学);
13. 校办产业的开发、产权变更、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4. 校级奖惩事项的审定,省部级及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15. 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16. 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包括:
1. 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
2. 校级后备干部的选拔;
3. 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
4. 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党代会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5. 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或审定);
6. 其他重要干部的任免和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 学校国家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 重大学科建设项目规划的立项与审定;
3. 校园环境的提升、改造和重大修缮项目的立项与审定;
4. 重大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的立项和审定,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5. 学校国内国(境)外合作办学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重大合作项目;
6. 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7. 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
1. 学校每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2. 学校每年度财务预算的追加和调整;
3. 所有对外投资项目;
4. 银行贷款与还款;
5. 对外重大捐赠资金;
6. 其它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 “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七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应当按照《西安工程大学党委会议事规则》和《西安工程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以正式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批示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决策。
第八条 参与集体决策的人员范围及到会人数按《西安工程大学党委会议事规则》和《西安工程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提交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资料要齐全完备,党政办公室安排专人进行会议记录。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1. 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决策前,需提前交教代会审议或以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2.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重大学术事项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3. 学校处、科级干部任免,要严格按照《西安工程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
4.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前,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有关专项工作和事项,决策前应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5. 根据有关规定,500万元以上的对外经济合作,经学校财经委员会(领导小组)审核,党委会、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议批准,决策事项在校内公开外,还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三重一大”决策议事规则
第十条 领导班子决策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正常情况下由相关人员在会前征求对有关上会议题的意见和建议;会前不宜公开或涉及保密事宜的议题,由相关人员在会后征求意见和建议。不能参会人员在被征求意见和建议时应进行明确表态。
第十二条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增加或改变议题。
第十三条 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时,先由主管领导或受委托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一事一议、逐项议决。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若无时限要求,应暂缓决策,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有权向上级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按会议决定、决议执行,不能擅自更改决定、决议。
第十五条 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决策事项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露。
第十六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负责实施的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七条 凡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的,可报告党委书记同意,由下次会议复议,否则不得复议。凡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的,可报告校长同意,由下次会议复议,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要明确。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文字(音像)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监督
第十九条 分工组织实施。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实施决定,如需改变必须经过决定事项的会议批准。
第二十条 加强监督检查
1. 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
2. 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3. 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和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应保密的事项除外)。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 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2.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的;
3. 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4. 因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5.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6. 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失误或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特殊情况和紧急时期的“三重一大”决策办法按照《西安工程大学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稿)》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学院及其他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精神,制定或修订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校纪委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