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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2024-03-27 15:21   审核人:

2024 年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优秀成果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为激励在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做出突 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鼓励探索和创新,推动构建中国特 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结合我 省高校实际,开展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认定工 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认 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 取向和研究导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坚持“四个服务”,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以多元分类评 价为抓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 实。 

    第二条 认定工作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扰。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等次 

    第 三 条 根 据 国 家 标 准 《 学 科 分 类 与 代 码 》 (GB/T13745-2009),参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 年)》和《国家社 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数据代码表》的学科分类,本届认定 的受理成果范围包括: 1.马克思主义理论;2.党的创新理 论研究;3.中共党史党建学;4.思想政治教育;5.哲学;6. 宗教学;7.语言学;8.中国文学;9.外国文学;10.艺术 学;11.历史学;12.考古学;13.经济学;14.政治学;15. 法学;16.社会学;17.人口学;18.民族学与文化学;19. 新闻学与传播学;20.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21.教育 学;22.体育学;23.统计学;24.心理学;25.管理学;26. 港澳台问题研究;27.国际问题研究;28.区域国别学;29. 交叉学科。 

    “体育学”不包括 “运动生物力学”“运动生理学” “运动心理学”“体育保健学”“运动生物化学”“运动 训练学”“武术理论与方法”二级学科; “心理学”不包 括 “医学心理学”二级学科。 

    第四条 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设著 作类、论文类、咨询服务报告类、普及读物类优秀成果。 

    著作类、论文类、咨询服务报告类优秀成果认定等级 分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普及读物类优秀成果不分 等级。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认定工作的管理、组织等, 具体工作由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承担。

    第六条 陕西省教育厅根据本届参评成果的学科分布情 况,聘请相关领域学风端正、学术造诣高的专家组成陕西 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认定工作评委会。评 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参评成果进行认定,提出认定结果建议; 

    (二)研究审议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对认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推荐单位资格 

    在陕高校是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 的推荐单位,承担推荐责任,负责申报工作的组织,并对申 报人资格、参评成果的政治导向、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初 审。 

    第八条 申报人资格 

    (一)申报人应为人事关系在陕西高校的教师或科研 人员(包含离退休人员)。 

    (二) 申报人原则上应是申报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合 作成果可由第一完成人以外的完成人申报,须征得其他完 成人同意,证书中的排名以成果的实际署名顺序为准。 

    (三)申报人同一年度限申报一项成果;同一完成人 可有不超过 2 项成果参评,作为第一完成人限 1 项;合作成 果限一人申报。

    (四)成果署名为团队、课题组或机构的,只能以团 队、课题组或机构名义申报,认定证书中不出现完成人姓 名。团队或课题组的负责人及主要人员应为人事关系在高 校的人员,机构应为高校内设机构。 

    (五)已故作者的成果,系在本届认定申报时限内首 次公开出版、发表的,经法定继承人同意,其独立完成的 成果,可由作者生前所在单位提请申报;其作为第一署名 人的合作成果,可由其他作出主要贡献的作者申报。 

    (六)署笔名的成果,需由学校人事部门出具材料, 证明成果作者确为申报者本人。 

    第九条 申报成果要求 

    (一)申报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在陕高校。 

    (二)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授予 以下类型成果:1.著作;2.论文;3.咨询服务报告;4.普及 读物。 

    (三)申报成果的出版、发表起止时间:2021 1 1 日至 2023 12 31 日。正式出版的著作,以公开在图书 版权页标注的第一次出版时间为准;在期刊上发表的论 文、咨询服务报告,以公开在期刊版权页标注的第一次刊 登的时间为准。未发表的咨询服务报告类成果以被有关部 门采纳的时间为准。 

    (四)著作类成果有关要求

    1.指有国标书号,由正式出版部门出版并公开或内部 发行的出版物,不包括只有内部准印证的出版物。著作形 式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

    2.多卷本研究著作以最后一卷出版的时间为准,在符 合上述申报时限的情况下做整体申报。 

    3.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 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4.个人学术文集(含论文集),在本届认定申报时限内 公开出版且首次发表内容不低于 50%的,可作为著作类成 果申报;多人撰写的论文集不能作为著作申报,只能由论 文作者以单篇申报。 

    5.译著类成果应为外译中成果,申报学科类别根据成 果内容实际所属学科填报,并在《申报书》中注明原著的 语言种类。报送成果材料时,需附原著或复印本 1 份。 

    6.以少数民族语言公开出版的著作,申报时应附有主 要章节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翻译;以外文公开出版的著 作,申报时应附有主要章节的中文翻译。 

    (五)论文类成果要求 

    1.指在国内外期刊或论文集上首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 果。 

    2.系列论文,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以 同一标题发表于同一刊物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对同一作者、同一主标题,不同副标题的论 文,视为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但围绕一个专题,发表时 标题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不能做整体申报,只能选择其 中的一篇论文申报。整体申报时以最后一篇论文发表时间 为准。 

    3.在国外电子期刊发表论文、作者只有电子版没有纸 质原件的,申报时在提供电子版原文打印件的同时,需提 供文章的 DOI(Digital Object Identifier)号码,并登 录 DOI 验证网站(http://www.doi.org/)将输入 DOI 地址 后查询得到的网页打印出来,作为证明材料附在《申报 书》后。 

    4.以少数民族语言公开发表的论文,申报时应附有主 要内容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摘要;以外文公开发表的论 文,申报时应附有主要内容的中文摘要。 

    5.在网上发表的论文,不能申报;但被正式出版的纸 质媒体(如新华文摘等)转载的,可以申报;发表期刊和 时间以首次被转载期刊名称和时间为准。 

    (六)咨询服务报告类成果要求 

    1.应提交实际应用法人单位(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 厅局级以上事业单位、大中型以上企业等)采纳或应用证 明,以及关于成果效果和社会影响方面的佐证材料。

    2.采纳时间以证明内容中明确说明的采纳时间为准; 证明内容中未明确说明采纳时间的,以出具证明材料的落 款时间为准。采纳时间应在申报期限内。 

  (七)普及读物类优秀成果要求 

      1.成果形式为著作,指为宣传党的创新理论、阐释解答 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传播 普及而撰写的人文社科普及读物,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 知识性和可读性。 

    2.需要提交有关成果效果和社会影响方面的佐证材 料,包括图书发行量、书评、相关新闻报道、受众反响 等。 

    第十条 下列成果不能推荐申报: 

    (一)不属于认定范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 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特别是涉密咨询服务报告 类成果; 

    (四)存在政治方向、价值取向、研究导向问题的; 

    (五)已获厅局(市)级及以上奖励的; 

    (六)成果完成人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师德师 风、科研诚信受到惩处的,或按照有关规定被禁止参加评 奖、评审等活动的;

    (七)存在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争议的; 

    (八)教材和教辅、文学艺术创作类作品(如传记、 小说、游记、散文、访谈、诗集等)、新闻作品、志书、 年鉴、一般大事记; 

    (九)属于交叉学科且已获同级别或以上科学技术奖 的; 

    (十)有违反其它规定情形的。 

    第五章 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认定基本标准 

    特等:选题具有特别重大意义,围绕新时代坚持和发 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提出了具有重 大价值的新理念新观点,发现和解决了影响发展的关键性 问题,极大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推动了相关学科领域 的突破性发展,对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 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作出了重大贡献。学术界同行公认该 成果具有很高水平,其影响力超越单一学科的领域范围, 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一等:选题具有重大意义,围绕选题深入研究并出色 完成了研究任务;成果有重大创新,具有重大理论或实践 价值,对学术发展或解决实际问题有重大突破性贡献;在 国内外产生深远影响,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二等:选题具有重要意义,围绕选题深入研究并圆满 完成了研究任务;成果有重要创新,具有重要理论或实践价值,对学术发展或解决实践问题具有显著推动作用;在 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三等:选题具有较大意义,围绕选题深入研究并较好 完成了研究任务;成果有明显创新,具有较高理论或实践 价值,对学术发展或解决实践问题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在 国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普及读物类优秀成果:成果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 性和可读性,在宣传党的创新理论、阐释解答人民群众关 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方面产 生良好社会效果。 

    第六章 推荐和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人应按规定如实填写《陕西高等学校人 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书》,并提供相应的附件材料, 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须真实可靠,符合本届认 定有关规定,申报人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书中 作者顺序应与成果实际署名顺序一致。 

    有合作单位的成果,须征得合作单位同意并附加盖法 人单位公章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三条 推荐高校要切实履行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制,要切实把好推荐成果的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对 申报人参评资格、思想政治、科研诚信等情况进行审查; 对参评成果进行初审,核实成果的真实性、创新性和实用 性;对参评成果有关情况进行推荐前公示,无异议或经处理无异议后方可推荐。各单位公示时,对咨询服务报告类 成果中名称敏感、不宜对外公开的,须做脱敏处理。未经 公示或公示异议尚未完成核查处理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组织人员对参评成果的推荐材料进 行形式审查。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成果按学科方向 进行分组并组织专家进行认定。认定专家与参评成果完成 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认定公平、公正的,应当回 避。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对认定结果进行汇总,提出认定结 果名单,经大评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厅务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认 形式审查结果和认定结果由省教育厅按规定公示,接受 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由 省教育厅发文并颁发认定证书,各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 奖励。 

    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 议,均可以实名方式向省教育厅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明材 料。 

    推荐前公示提出的异议,由公示单位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 提出异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实名方式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 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个人提出的异议,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提供翔实可供调查取证的材料。 

    以下异议不予受理: 

        1.非实名提出的异议; 

        2.对申报成果未给予认定的异议; 

        3.对认定等级的异议; 

        4.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异议; 

        5.不属于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异议。 

    第二十一条 涉及异议的任一方应当积极配合异议处理 工作,不得推诿或延误。 

    第二十二条 参加异议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依 规、客观公正,并严守秘密。 

    第二十三条 凡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核实,撤销其认定 结果,追回一切相关待遇,并责成所在单位依法依规严肃 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参与资 格。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经核 实,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等 处理。

    第二十五条 认定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认定纪律等 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认定 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责成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参与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 成果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 弊、泄露秘密,由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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